返回二、「以儒生而起家军旅」-“霸术”与“德政”(3 / 4)  李鸿章传首页

护眼 关灯     字体:

上一页目录 纯阅读 下一页

灾办缓,权在胥役, 防弊① 李鸿章:《陈明苏省兵饷片》,《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7,第29页。

    ① 李鸿章:《清查苏松漕粮积弊片》,《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3,第64页。

    ① 李鸿章:《筹赈收复地方并酌请蠲免漕粮折》,《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3,第44页。

    ② 《致lt;中国之友报gt;的编辑》,呤唎:《太平无国革命亲历记》,下册,第547页。

    虽有百法,舞弊奚止千端,止此民力,止此地产,不减额之弊, 在多一分虚数,即多一分浮费,减额之效,在少一分中饱,即多一分上供,减额既定,胥吏无权,民间既沾实惠,公家亦有实济。”

    减赋乃“劳来之善术”。李鸿章认为,“吴民死亡之外,大半散之四方,故乡赋重,望而生畏,寻常蠲缓,不足去重赋之名,招之不来,荒田愈久愈多,何法以治之?惟闻减赋之令,必当争先复里。”

    ③减赋乃“激劝之善术”。在李鸿章看来,减赋令下,各乡“愚贱”“有不感生望外,踊跃输将者乎!”④减赋乃“固结招徕之一法”。李鸿章说:“乡民”“一闻减赋之令,必当感激涕零,望风增气,他日军麾所指,弩矢之驱必更奋,箪壶之雅必更诚。”

    由此可见,李鸿章奏请减赋,一方面是想“借减赋之名,为足赋之实”;使清政府得到“实济”;另一方面是想动员“吴民”“争先复里”、“踊跃输将”和积极支持反革命战争。

    李鸿章笔下之“吴民”,从阶级成分来看,主要是指地主而言,同时也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在内。

    漕粮是以土地所有者为征收对象,而当时的土地大部分掌握在地主手里,少部分归自耕农所有。因而减赋直接涉及地主和自耕农的利益自不殆言,但同无田而租人之田者也并非毫无关系。因为早在“康熙四十八年,给事中高遐昌奏,遇蠲免钱粮,将佃户田租亦酌捐免,奉旨必得均平,方为有益,寻户部议业主蠲免十分之七,佃户十分之三,永远为例。”

    ①当时“散之四方”的,如果只有“殷实”地主,而无“绝苦之家”,那就绝不会出现“田多佃少”、“土地荒芜”的情况。李鸿章所说的“招抚流亡”,显然不限于动员逃亡地主回家,也有争取逃亡农民返乡、借以恢复生产、稳定统治之意。

    抵死抗拒太平军的“乡团”,是由地主绅士倡率,而以“农夫牧竖”为基本成员的。所谓“农夫牧竖”,就是李鸿章所说的“愚贱”者流。李鸿章减赋的目的之一,就是动员从地主阶级中浮现出来的那股反动势力和诱骗闭塞落后的“农夫牧竖”起而对抗农民造反。

    何谓“办理均赋”?在李鸿章看来,苏松漕粮积弊视他省为甚,其最不平者,莫如大小户之分。因有大小户之名,不是根据土地占有情况,而是“以贵贱强弱定钱粮收数之多寡”。缙绅大户凭藉权势“包揽短交”,而小户则被官吏任意抑勒,以为挹彼注兹之计。“小户不胜其苦,其黠者又诡寄于大户”,结果“大户益多,小户益少,其势遂偏重于一二安分之平民,而催科敲扑之惨,拘系之繁,无一非伤民气者。”

    由于苏松征收漕粮,向有大小户名目,轻重不均,不仅使地主阶级内部大地主和中小地主发生利害冲突,而且也使地主和自耕农的矛盾日益激化。

    李鸿章深感这种局势的危险性,力主采取措施抑制一下“短交钱漕之绅户”,缓和地主内部以及地主同自耕农的矛盾,以期巩固清朝统治,更有力地镇压农民造反。他建议在苏松漕粮核减后,应“明立章程,酌定折价,绅衿平民一例完纳,永远革除大小户名目,不使州县陵虐小民敢为暴敛而不顾,亦不使各项陋规困苦州县迫使病民而不辞。”

    ③ ④李鸿章:《裁减苏松太粮赋浮额折》,《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3,第58—60页。

    ① 《光绪七年苏绅公呈》,李大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288页。

    清廷接受李鸿章关于减赋和革除大小户名目的意见,下令苏松太减三分之一,常州、镇江减十分之一,并严禁大小户,声称“傥仍有大户包揽短交等弊,即着该地方官执法严办,毋稍宽客”。

    ①苏松太常镇五属减赋后,实际得利的主要是地主,而佃农虽应受益但并未“蒙其惠”,因为地主破坏了康熙四十八年有关蠲免钱粮的规定。据1881年苏州士绅潘遵祁等披露:“同治三年,恩减漕粮,城中绅业,格外体恤,将业主应免十分之七,尽数蠲入佃户,而乡业将佃户应免十分之三,概行吞没入己”

    ②。这是农村地主公然藐视国法之一例。有的地主则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声言减租,以虚额之数,亩减其三斗,故向止一石二斗而无增者,今亦一石二斗。而又将催甲等钱,增入一二升于其外。”

    至于大小户名目,虽屡经谕禁,但并未革除,可谓名亡实存。以元和而言,官府公然设立两种征收钱粮的粮柜,“粮柜设于堂, 而又有所谓内柜者,则以堂柜为外柜”,“内柜可减成,犹大户也, 外柜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