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尸,尝以两尸为一杠,甚至有未气绝者,夫役曰:‘带去。’或能言未死者,则曰:‘早晚一样。’竟带去埋之。”
②由此可见,所谓难民局,名曰“收养”实则残害“流离失所之民”。
以李鸿章为首的在苏南复辟的地主政权,积极维护地主利益,没收所谓“逆产”,清查庐舍田地,各还原主,尚未查得业主者,等业主续归,再行给还。因而那些曾在革命风暴打击下一度成为“惊弓之鸟”的大大小小的地主们,现在又依靠封建政权卷土重来,回窜乡里,夺田追租,劫掠农民财产。
他们有的自称“原主”,随意圈占荒地;有的乘农民“无以自存”之际,趁火打劫,以极低的代价,“购买”农民的大片土地;有的勾串地保、胥吏之类,任意“飞诡侵挪”。
李鸿章面对被兵地区“人民稀少,田野荒芜,蚩量孑遗仍多冻馁而死”
的严酷现实,为了尽快地恢复和稳定封建统治秩序,还采取了“招垦升科”
和“蠲减钱漕”的措施。
李鸿章深知欲复元气,应首重农功,而要恢复农业生产,就必须招徕农民,垦辟荒田。1863年12 月李鸿章攻陷苏州后,采取“招垦抚恤”政策,“资遣难民回籍十余万人,并发牛种,招集流亡垦荒。”他的丁未同年溧阳陈鼐时在幕中,“赞襄其事甚力”。李鸿章虽然“日与官绅谋所以招垦抚恤② 柴萼:《梵天庐丛录》,卷7,第3页。
① 柯悟迟:《漏网喁鱼集》,第93、94、140页。
② 佚名:《平贼纪略》下,《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1册,第304—305页。
之方,但苦无款可筹”,①加之没有妥善章程,未能切实筹办,因而成效甚微。
除“招垦抚恤”外,李鸿章还在苏南因地而异地奏准暂行“豁免钱漕”
或永久裁减粮赋浮额。1863年6月始而奏准豁免太仓州、镇洋、常熟、昭文、昆山、新阳、嘉定、金山等县本年漕粮,继而奏准裁减苏松太粮赋浮额,1864年11月又奏准豁免江宁府属上元、江宁、六合、句容、江浦、溧水、高淳7县钱漕三年。清朝大吏把李鸿章的“蠲减钱漕”吹嘘为“恤民至计”,是造福于“遗黎”的“惠政”。其实在阶级社会既无超阶级的“民”,又没有代表全民利益的“惠政”。李鸿章的“蠲减钱漕”纯属地主阶级的阶级政策。
据说减赋之议,首倡于冯桂芬,李鸿章遂请郭嵩焘与冯桂芬研究有关事宜。吴云向郭嵩焘进言并着书申述重赋之害和减赋之利。郭篙焘得吴云书后,携至幕府,与冯桂芬等互相传阅。李鸿章适至,看到是书,赞佩不已,连称“聪明,聪明!是极,是极!”因告郭嵩焘:“可即上详文”,并嘱咐冯桂芬:“老前辈即拟奏稿”。李鸿章认为此举事体重大,函请曾国藩主奏。曾国藩夏信表示赞同,请李鸿章主稿并挈衔速奏。1863年6月曾、李会奏请旨核减苏松太粮赋浮额,7月奉旨准行。
李鸿章认为漕粮乃“天庾正供”,而苏松太三属漕粮积弊太深,急需改革,他提出应“以核减浮粮为理漕之纲,即以办理均赋为治漕之用。”
①何谓“核减浮粮”?在李鸿章看来,苏省钱粮甲于天下,而苏松太三属尤甲于通省,比毗连的常州多三倍,比同省之镇江等府多四五倍,比他省多一二十倍。由于“赋重民穷,有不能支持之势”,所以出现了极不正常的现象。一曰:“坚持不减之名”,而行“暗减之术”。督抚部臣默许州县捏灾,致使“无岁不荒,无县不缓,以国家蠲减旷典,遂为年例。”一曰:“宫垫民欠”,“所谓垫者,岂州县之果能垫哉?不过移杂垫正,移缓垫急,移新垫旧,移银垫米, 以官中之钱,完官中之粮,将来或额免,或摊赔,同归无着、犹之未完也。”这就造成了赋额重而征收实少的问题。本来苏属全漕160万,但在咸丰朝十年中征收百万以上者仅1年,80万以上者6年,而皆有官垫民欠10余万在其中,是最多之年民完实数不过90万。
苏松太粮漕甚重,平时都难以承担,何况战乱之余,按额征收更是难上加难。经过拉锯战,苏省“一望平芜,荆榛塞路,有数里无居民者,有二三十里无居民者,间有破壁颓垣,孤嫠弱息百存一二,皆面无人色,呻吟垂毙”
①,伤心惨目之状,实非郑侠流民图可比。一个常胜军的军官透露:“程[学启]和李[鸿章]就是最大的破坏者,现在遍地蔓延着的巨大灾难全都得感谢他们两人所赐。”
②面对这种残破局面,“欲责以重赋,责以数倍他处之重赋,向来暴敛横征之吏,所谓敲骨吸髓者,至此而亦无骨可敲无髓可吸矣。”
正是基于上述种种,“减赋”就成了历史之必然。李鸿章建议“比较历来征收各数,酌近十年之通,改定赋额,不许捏灾,不许挪垫,于虚额则大减,于实征则无减。”李鸿章的“减赋”实质上是一种以退为进的政策,即所谓“以与为取,以损为益者,方将借减赋之名,为足赋之实。”
减赋乃“转移之善术”。在李鸿章看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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