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己骗自己。根据我对你做的事情,就坚持认为美德重要或者必要的人,是大错而特错了。倘若你认为我是这样想的,我将非常气愤。打猎时,炽热的阳光直射到我的身上,于是我躲进一个破房子里去。但是这破房子肯定不是什么丰碑似的建筑物,它只是一时应急的东西,只是因为我遇到危险,找到了可以保护我的某种东西,我就拿来用了,但是,这个什么玩艺难道就变得确定有用了,难道它就不那么可鄙了吗?在一个完全邪恶的社会之中,道德毫无用处。但既然我们的社会不是这样的,就绝对必须或者假装有道德,或者加以利用,使我们自己少畏惧那些遵守道德的人们。要是谁都不遵守,道德又有何用呢?因此,我主张道德的必需性只是个看法问题,只是个权宜之计,我说的没有错。道德不是一种具有无可争议的价值的准则,它只不过是一种行为的方式。这种方式随着环境变化,因此,它不具有任何实实在在的东西,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其毫无意义。只有实实在在的东西才真正是好东西,持续不断变化的东西就谈不上是好的。这就是为什么人们把一成不变看作是上帝的一种尽善尽美的道德的原因。然而,道德绝对没有这样的性质:大地上没有两个民族具有相同的道德标准,所以道德实质上没有任何真实的、好的东西,丝毫也不值得我们崇拜。只应该把它当成支柱来利用,从政治方面来讲接受你生活的国家的道德,以便让那些出于兴趣遵从或者出于所处境遇尊重这种道德的人们不找你的麻烦,以便让当地的人们尊敬的道德以它那约定俗成的形式保护你不受到施虐作恶的人的攻击。不过,我再说一遍,所有这一切只是应时的,所有这些并不能赋与道德任何真实价值。况且,某种道德对某些人来说是不可能的。你怎能叫我相信反抗、违犯情欲的道德存在于自然之中呢?如果它不存在,它怎么能是好的呢?可以肯定的是,在涉及到的男人们中间,与这些道德相反的邪恶变得更受欢迎,因为这将是与他们的肉体或者肌体更相符合的惟一的存在方式或方法。所以,在这个设想之中,邪恶将是十分有用的,那么,道德又怎能是有用的?因为你向我证明与道德相反的东西是有害的。对此,有人又会对你说,道德对其他人有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好的。如果同意只应该对别人行善,那我也会只接受道德,因为我得到的全是别人作的好事。可这种推理只是一种诡辩。因为,他们遵守道德,我得到了他们的一点好处,于是我也不得不遵守道德,这样就作出了千万种牺牲,并且根本得不到补偿。我得到的比付出的少,我做了赔本的买卖。为了讲道德而经受的贫乏之苦远远超过从实行美德的人们那里得到的好处,这是不平等的。既然这种安排不平等,我就没有必要服从这样的安排。并且,可以肯定的是,作为具有道德的人,不能为别人提供与我不得不遵守道德而得到的痛苦等量的好处,那么我不是更应该放弃向他们提供使我产生这么多痛苦的幸福吗?现在剩下来的问题,只是我由于邪恶而可能对别人造成损害,以及假如人人都像我一样,我自己也会经受祸害。假设邪恶到处流行,我当然有危险,这我同意。但是我因冒危险而引起的忧伤被我使别人担心受怕而带来的欢乐所补偿。这样就恢复了对等,于是,人人都差不多同样快乐了,而这在一个有些人善良、另一些人邪恶的社会中是办不到的,也不可能办到。因为这样混杂的结果是产生持续不断的圈套,而这样的圈套换一种社会就是不存在的。在混杂的社会之中,所有的利益都出自不同的个体,这就是无穷的不幸产生的根源。在另一种社会之中,一切利益均等,每个成员都具有同样的兴趣、同样的倾向,大家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大家都是幸福的。然而,傻瓜们告诉你说,邪恶不会使人幸福,当人们都同意崇拜道德时确实如此。可是,假若你把你所谓的善看得分文不值,那你就只会崇敬你愚蠢地称做邪恶之事。那么,人人都会由于作恶而得到乐趣,而这,并不是因为作恶是被允许的——有时候,这恰恰是减少了作恶的吸引力的一个原因;而是因为法律不再予以惩罚,而是因为人们畏惧法律,法律削弱了大自然赋与罪恶的乐趣。
“我假设有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大家公认乱伦(举这种罪行作例子和其他罪行一样)是一种罪行。乱伦的人将是不幸的,因为舆论、法律、信仰,这一切都来冷却他们的快感。那些想这么干,因为有这种阻碍又不敢干的人也是不幸的。所以,禁止乱伦的法律只会造成不幸。但愿在即将到来的社会,乱伦不是罪恶,那么,不想乱伦的人就不会不快乐,渴望乱伦的人也会快乐。因此,允许这种行为的社会比将同样的行为看作犯罪的社会更适合于人类,这一点也适用于其他一切被拙劣地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如果您这样来看待问题,您
将造成大批不幸的人;如果允许,那就谁也不会抱怨了。因为喜欢这种很一般的行为的人可以平平静静地这么干,而不屑一顾的人,始终冷漠对待但并不因而痛苦的人,所受的损害也可以从他也损害那些他有芥蒂的人们中得到补偿。所以,在一个犯罪的社会之中,大家要么非常幸福,要么处在一种一点也不难受的无忧无虑的状态之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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