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妥玛企图在 6月提出的8条要求的基础上尽早和平了结。李鸿章因“内顾中原则创痍未复,外顾各国则战守难凭”,所以抱着“不得不隐忍以图息事”的态度,力求避免战争,妥协了事。中英谈判一开始,威妥玛就把议题归结为滇案本身、优待公使和通商税务三个部分。为了追使李鸿章作出让步,威妥玛坚持要求将岑毓英等提京审讯,说有确凿证据说明岑毓莫为滇案的主使者。威妥玛表示:
此事“若不允行,他事无可商办。”李鸿章事前受到严令,不得允许将岑毓英等提京审讯,因而要威妥玛拿出岑毓英“指使文札信据,或的确可靠见证”,如经“查验果系毫无虚伪,亦可据以请旨定夺。”但是,威妥玛却以翻译需时,迟迟不交。李鸿章鉴于威妥玛“口气甚紧”,致使“各件均无头绪,焦虑莫名”。因而决定“联络各使以间其党援,而讽令公论。”他故意装作镇静、优闲的样子,先后应邀参观德国、英国军舰,并设宴招待英、德、美、法、日、奥七国公使和英国两位海军司令,“仿照西例”,饮酒交谈,“兼欲激射英事,群情欢洽”,“公论颇不以提京为是”。这使威妥玛感到如不尽快达成协议,对英国未必有利,因而在散席后,“独留絮,语,似稍活动。”
在随后的谈判中,李鸿章“就势转圜”,提出另议其他办法作为不将岑毓英等提京的交换条件,这正中威妥玛下怀。威妥玛立即表示同意提出全部条款,但声明:“此番所要各条,滇案、优待、通商三事均当包括在内,中堂必须全然答应,此案即可算为完结,不必再说提京一层”
①。9月5日威妥玛将其要求以书面形式交给李鸿章,其中除滇案、优待、通商三事外,又有要求人西藏等地“探访路程”的专条。李鸿章虽然在“口界”免厘和憎开口岸两个问题上有所争辩,但基本上同意了威妥玛的全部要求。9月13日中英烟台条① 李鸿章:《复沈幼丹制军》,《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16.第18页。
① 《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6,第18页。
约和人藏探路专条正式签字。
这次中英交涉,本来是因马嘉理案而引发的。《烟台条约》规定中国偿银20万两给英国、派员赴英表示“惋惜滇案”等了结滇案办法,在条约中只占次要地位,而主要内容则是:英国得派员至云南调查,准备商订云南和缅甸之间的边界及通商章程;英人可经甘肃、青海、四川等地进人西藏,转赴印度,也可由印度进人西藏;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英国可派员“观审”中国各地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租界免收洋货厘金:
洋货运人内地,不论中外商人都只纳子口税一次,全免各项内地税。这些规定扩大了英国在华的通商特权,进一步破坏了中国的司法权,并为英国向中国云南、西藏扩张侵略势力提供了有利条件。9月17日清政府批准了《烟台条约》。不久郭嵩素奉命赴英道歉,随后留驻英国,中国派遣公使常驻外国从此开始。李鸿章对于签订《烟台条约》之举,不以为耻,反而为荣,得意地声称:“自英国威使与总署理论滇案,夏间悸悻出都,鄙人奉命驰赴烟台,妥为商办,迭经设法牢笼,据约力争,仍就总署所允八条原议,略放删改,迅将全案议结,案内凶犯罪名,悉予宽免”。
①有人批评“添开口岸,滇蜀驻员”,使“通商之患,将无底止。”李鸿章辩解说:“不知中土门户早经洞开,即添数口,利害各半,总署已允,该使尚未肯结案,幸将前请觐见及王公往来、土货准华洋商人领单免厘各节,概行抹去,于国体饷源尚无甚窒碍。
从此妥为驾驭,二十年内或不至生事耳。”所谓“二十年内或不至生事”云云,只不过是痴人说梦而已,《烟台条约》签订不到10年,就发生了法国侵略中国的战争。
① 薛福成:《代丰伯相复粱立主事书》,《庸盦文别集》,卷2,第79~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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