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惟全数送回方可与商公事。”
葛尔西那一面矢口否认凌虐华工,一面攻击各国“猜疑谗毁”,要求中国派人前往查办。李鸿章鉴于葛尔西那的这种态度,便向总署建议:接受葛尔西那的要求,派人前往秘鲁调查华工状况;与葛尔西那先订保护华工章程,暂不作为条约, 等查明秘鲁华工情况后,再定可否立约。李鸿章的建议得到总署的赞许,但却遭到葛尔西那的断然拒绝。葛尔西那声称:“无论如何,章程当立在条约之内,未便另订章程”,若准立约,即与妥商,否则就先回国。
“词甚决绝”。李鸿章不为所动,双方相持不下。
英匡公使威妥玛亲至天津,力劝李鸿章不可任令葛尔西耶回国, “致难转圆”,并怂恿与之立约。李鸿章深知威妥玛是受葛尔西那之托,答复说:
“总署早经照会贵大臣及美、法各使,均共闻知今秘鲁既不遵办,非我所能作主。”
①威妥玛碰了钉子,回到北京,就邀请葛尔西耶进京,以便设法求助其他列强,对总理衙门施加压力。12月中旬葛尔西那由津赴京,李鸿章对他说:“封河后政务殷繁,我须照例回省,亦不能在此接应,若有公事只可明春回津。彼此商办。”
②这样,中秘会谈第一阶段就宣告结束。
葛尔西耶进京后,威妥玛向总理衙门“声请”,并令汉文翻译梅辉立至保定李鸿章处“说项”。李鸿章看出威妥玛“似两面要好,实为秘鲁主谋”,虽经总理衙门“婉言拒绝,来春恐仍有晓读,秘使方肯出京。”
③果然不出所料,1874年5月葛尔西耶在梅辉立陪同下,又回到天津,重新同李鸿章举行会谈。葛尔西耶“狡执异常”,梅辉立“名为从中调停,实则偏助一面。”
李鸿章顶住压力,与葛尔西那“逐层辩论”,双方终于议定《会议查办华工专条》草案,并开始谈判通商条约问题。葛尔西那坚持和约必须同“西国一② 《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第1册,第976页。
③ 《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第5册,第52页。
① 李鸿章:《论威使劝解并拟章四条》,《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第8—9页。
② 季鸿章:《述与葛使辩论各节》,《李丈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第12页。
③ 李鸿章,《条议三事》,《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第15页。
律”,提出51条约稿。李鸿章拒之,另拟20条。葛尔西那不以为然,改拟16条。李鸿章与之“逐条逐句参稽辨难”。葛尔西耶反对载入“前拟查办华工若不如法条款即作罢论一条”,要求按照各国和约通例,“声明批准互换”。
李鸿章则表示“若将第十六条一体均沾一款删去,我亦可将作为罢论一条删去”。葛尔西耶声称“此条为西国各约最要之款,何可轻视。”
①双方争执不下,葛尔西那“拂衣而去,意甚决绝。”这时总理衙门在英、美、法等各国公使的压力下,趋向妥协。李鸿章既感到孤掌难鸣,又觉得海疆多事,既然秘鲁已经同意订立查办资遣华工专条,还是不与之决裂为好,因而密遣亲信委员策动美、法领事出面调处,终于在6月26日与葛尔西那签订了《中秘查办华工专条》和《中秘友好通商条约》。查办华工专条规定:中国派员前往秘鲁查办华工状况;华工在秘鲁享受寄寓该国外国侨民一切利益;华工受雇主虐待,可向地方官员及至高等法院控告;秘鲁政府负有保护华工和督促雇主履行同华工签订的合同的责任,合同期满应出资遣送华工回国。通商条约规定:中秘两国互派使节;两国居民在对方国内享有同等利益和权利:两国人民可以自愿往来居住,但“别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不准在澳门及各口岸勉强诱骗中国人,运载出洋,违者其人严惩,船只罚办,李鸿章向总署表功说:“为此一条反复争论,字字较量,几乎舌敝唇焦,乃得大书特书于册。”葛尔西那认为各约无此严厉,秘鲁“吃亏不少”。英、美、法各国领事也“啧啧称善”。“嗣后中国只要能够按照条约严禁,不仅秘鲁不敢违抗,就是“各国招工之举,亦得援引辩证,冀稍敛戢”
①。当然,李鸿章也作了一些妥协让步,同意保留一体均沾条款,并在查办华工专条中,“添叙批准互交等语”。
1875年7月秘鲁派遣特使艾勒莫尔来华换约。李鸿章由于事前派遣容闳前往秘鲁秘密调查,得知中秘条约签订后,秘鲁迫害华工依然如故,非常气愤,特向艾勒莫尔提出保护华工的换约附加条件:“或加订条款,或添用照会,再将前次议定和约一并互换”
②。经将近一个月的反复辩难,终于迫使艾勒莫尔通过照会的形式,保证秘鲁“实力保护”华工,不容稍受委曲情事,并同中国使臣“实力会商华工事宜,以期为华工尽除一切弊端”。就在艾勒莫尔交出照会的同一天,即8月7日,中秘条约在天”津正式互换。
历时约两年的中秘订约谈判和互换,表明李鸿章坚持原则,扼理与争,为防止西方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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